项 目 |
摘 要 |
金额 |
1.医疗费 |
附单据 张 元;后期医疗费 元(附医疗机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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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 |
(1)有固定收入(证明、工资表等),误工 天,每天 元 (2)无固定收入,误工 天,每天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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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护理费 |
住院 天,每天 元,计 元(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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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费 |
附单据 张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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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伙食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事故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伙食费=每天合理的伙食费×就医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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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宿费 |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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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养费 |
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的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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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伤残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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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残疾辅助器具费 |
用具费用_元,安装及更换费用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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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丧葬费 |
金额_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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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抚养人生活费 |
(1)18周岁以下的:_岁_人,抚养_年,每年_元,小计金额_元(未满18周岁,扶养至18周岁) (2)年满18周岁的:_人,每年_元,扶养_年,小计金额_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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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死亡赔偿金 |
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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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财产损失 |
按实际损失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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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精神损害抚慰金 |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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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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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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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19条,《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耗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