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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比较表
作者:王学福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1日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比较表
交通事故
工伤待遇
1、医疗费:
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治疗费:
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2、康复性治疗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19条第2款:“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条例》第30条第6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误工费:(工伤中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伤:《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护理费:
工伤: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条例》第33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办法》第14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2、生活护理费:《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交通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交通费:
工伤:《条例》第30条第4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山西一般为 50/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条例》第30条第4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7、营养费:
交通事故:《解释》2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山西一般为50/天)
7、营养费:
工伤:没有相关的规定。
8、残疾赔偿金(工伤中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解释》第2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城镇居民:一级伤残为15647.7×20=312954元;二级伤残为312954×90%=281658.6元; 三级伤残为312954×80%=250363.2元;四级伤残为312954×70%=219067.8元; 五级伤残为312954×60%=187772.4元;六级伤残为312954×50%=156477元; 七级伤残为312954×40%=125181.6元;八级伤残为312954×30%=93886.2元;九级伤残为312954×20%=62590.8元;十级伤残为312954×10%=31295.4元。
2、农村居民:一级伤残为4736.3×20=94726元; 二级伤残为94726×90%=85253.4元;三级伤残为94726×80%=75780.8元;四级伤残为94726×70%=66308.2元;五级伤残为94726×60%=56835.6元; 六级伤残为94726×50%=47363;七级伤残为94726×40%=37890.4八级伤残为94726×30%=28417.8;九级伤残为94726×20%=18945.2元;十级伤残为94726×10%=9472.6元;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条例》第35条第1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6条第1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5条第1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残疾辅助器具费:
交通事故:《解释》2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条例》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丧葬费:(工伤中称为丧葬补助金)
交通事故:《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丧葬补助金:
工伤:《条例》第39条第1款:“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死亡赔偿金:(工伤中称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交通事故:《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工伤中称为供养亲属抚恤金)
交通事故:《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条例》第39条第1款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3交通事故中没有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
13工伤赔偿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和营养费